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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09 16:21:46 | 阅读次数:8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活动,鼓励自然人和法人诚实守信,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和《中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中府〔201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活动自然人和法人

        本《办法》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失信行为”是指未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自然人和法人

       “关联主体”是指与失信行为人有直接联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失信行为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控股股东、该法人控股企业、组织列为关联主体。

       失信行为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控股企业及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的企业、组织列为关联主体。

       第五条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行为记录,对失信行为人进行认定及信息发布。

 

第二章 建立失信档案

 

       第六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活动中,自然资源对参与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失信行为进行跟踪监管、信息采集、认定评价等形成的资料,建立失信档案。失信档案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识别码,实行“一主体一档案”。

       第七条 失信档案包含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认定信息和惩戒信息。

       (一)基本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关联主体相关信息。

       法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董事长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控股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关联主体相关信息。

       (二)失信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自然资源取得和开发利用等环节发生的失信行为资料记录信息。

       (三)认定信息

       认定信息包括认定法律法规依据、认定日期、认定单位以及有关认定变更办理情况等信息。

       (四)惩戒信息

       失信行为人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惩戒部门、惩戒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失信档案资料来源:

       (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市自然资源局日常工作发现;

       (三)其他职能部门发现报送。

       其他职能部门发现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失信行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第七条所要求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尚未处置完毕的失信行为,按规定建立失信档案,进行惩戒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在自然资源取得和开发利用等环节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自然资源领域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详见《中山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划分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认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及时对外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自然人和法人符合本《办法》条规定情形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初步认定纳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市自然资源应予以受理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在公示期内自然人和法人未书面提出异议,或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认为异议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正式纳入惩戒对象名单申辩理由成立的,不纳入惩戒对象名单,市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章 惩戒措施和期限

 

       第十二条 对列入惩戒对象名单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惩戒措施动态调整机制,对惩戒措施进行动态调整,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自然人和法人惩戒期限为公布之日起在期限届满后,其失信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期限,直至完成整改。惩戒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期限一年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惩戒对象进行联合惩戒的应通过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实现,个别情况可发函并提供《其他部门惩戒对象名单信息表》。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并将惩戒结果同步至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

 

第五章  信息发布和同步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在自然资源领域惩戒对象名单正式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内容包含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认定信息和惩戒信息,同步至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惩戒对象名单正式公布后,相关自然人和法人认为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自然资源局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七条  被列入自然资源领域惩戒对象名单的自然人和法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市自然资源局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如该自然人和法人剩余惩戒期限超过一年的则缩减为一年,不足一年的则不缩减。市自然资源局应将其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信息同步至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失信行为信息真实无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中山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行为划分情况表

       2、其他部门惩戒对象名单信息表

 

 

 


附件1

中山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划分表

 

编号

失信行为情况

发生环节

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信息采集

提供部门

惩戒措施

惩戒期限

1

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取得自然资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如提供假土地证、营业执照、图纸

自然资源取得、开发利用环节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第二十五条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2

未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文件的约定取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如: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地价款建设移交公建配套设施和人才安置房自持商业面积或自持年限不足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动工和竣工不符合要求等

自然资源取得、开发利用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7]50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3

容积率竞拍竞的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后续的。

自然资源取得

《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

自然资源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4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拒不改正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非法占用和破坏海岸线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

自然资源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5

非法占用土地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6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拒不接受处理;未按《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节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十七条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7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自然资源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8

“三旧”改造过程中,改造主体未按监督协议和项目改造方案落实项目改造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

城市更新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9

未按临时土地使用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不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未按复垦方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垦并通过验收恢复种植条件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自然资源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10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造成其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局

(一)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公开交易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出让、划拨、租赁等);

(二)不受理或停办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容积率竞拍、规划条件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三)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四)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

3

 

 


附件2

其他部门惩戒对象名单信息表

 

编号

惩戒对象法定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失信行为情况

认定法律法规

依据

认定日期

惩戒措施

惩戒期限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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